广东省营销师协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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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销师协会章程
时间:2014-10-11 18:25:00来源: 作者:未知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广东省营销师协会,英文: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marketing division(简称GP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广东省营销师协会是由广东省内各地营销师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联系广大营销师营销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营销事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规范;引领全球营销实战打造中国营销品牌,致力开展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产品销售、客户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理论、方法的研究和经验总结推广;坚持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广东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中山一路21号天兴大厦东塔13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技能大赛、营销策划、会展刊物、教育培训、人才交流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开发,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发展会员,组织会员活动和参观考察学习,营销决策研究,公益慈善事业,投资实体等。

(一)发展会员,提供会员服务,主办会员俱乐部、专家俱乐部、企业家俱乐部活动;
(二)开展和承接专业课题研究、市场调研、宣传、信息服务;
(三)组织广东省内外学术交流会、展览会、参观考察学习、公益慈善活动;
(四)办好《营销师》会刊广东营销师协会网站,开展与营销相关的其它活动;
(五)组织开展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中介服务,促进会员就业;
(六)营销战略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或论证;
(七)组织行业技能赛;
(八)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开展与高等院校、其它组织的教育培训合作;

(九)协办或承办相关的资格考试认证标准开发和国际合作;
(十)承接政府职能购买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十一)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二)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会员¥5 00/年,理事¥1000/年,常务理事¥2000/年,副会长¥5000/,常务副会长8000/,会长10000/团体会员单位 2000/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4000/ 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6000/,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8000/,团体会员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团体会长单位12000/.

满足以下条件,并愿意缴纳相应会费者,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1、已经取得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有意参加或已参加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者
(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申请为理事会员:

1、已经取得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有意参加或已参加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的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及中层管理人员。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为常务理事会员:
1、已经成为理事会员;
2、热爱公益事业,乐于服务会员,每季度能有三至五天左右的服务时间。
(四)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通过申请或推荐方式,被选举为副会长:

1、已经取得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有意参加或已参加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的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及中层管理人员。
(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为团体会员:
1、经单位注册所在地政府合法批准成立,并有三人以上取得营销师或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

2经单位注册所在地政府合法批准成立,有五人以上参加或已参加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已经取得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意参加或已参加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的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营销服务,对营销师职业和协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超过壹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由秘书长领导工作。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名誉主席)、协会顾问团专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月(或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其工作职责、业务范围等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规定,其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个人会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加入若干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协会理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政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按照民主原则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可连选,最长不能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出席重要的商务活动或国际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对外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